惑(29)

作者:西边雨666 阅读记录

2014年11月11日早上,委托律师接到蔡雪花来电称:牛桥派出所的黄志忠警官(警号:0423306)开着警车到她家,称其丈夫许光明怀疑委托人蔡雪花有精神病,要求其前往贵中心文行分院就诊。后委托律师赶往贵中心文行分院,告知黄志忠警官其单独出警,不依法查实白色粉末是否为毒物,来源何处等,反而押送报案人前往精神卫生中心之行为涉嫌违法、违纪。黄志忠警官当即表示其仅是陪同,未强迫蔡雪花,蔡雪花明确表示其是正常人,不愿意接受有关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许光明当场表示已经帮蔡雪花挂号,欲强行拖蔡雪花进贵中心文行分院未成,遂所有人员一起回牛桥派出所,当天下午蔡雪花与丈夫许光明达成书面协议:许光明保证不侵犯蔡雪花人身合法权益,不再骂蔡雪花精神有病,许光明及其亲属不得私自将蔡雪花送去精神病院做鉴定,除非得到蔡雪花的母亲和4位姐姐的书面同意。

之后,蔡雪花和许光明的女儿许飘逸从美国回来,许飘逸与父亲许光明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将蔡雪花名下500万元理财产品于2014年内转到许飘逸名下。许飘逸表示反对蔡雪花与许光明离婚,并说白色粉末是其出国前忘在家里的牙粉,不是□□。蔡雪花表示牙粉不会无色无味,不相信女儿的牙粉之说。蔡雪花表示其对许光明已无安全感和信任,感情确已破裂,希望能尽快协议离婚。

2014年11月25日,许光明与许飘逸伙同10来位帮手强行将蔡雪花送往贵中心文行分院,文行分院不顾蔡雪花意愿,将其锁在住院部C4楼内,强行住院治疗,非法剥夺蔡雪花的人身自由和通信自由。

2014年11月26日,蔡雪花的母亲和姐姐、外甥女得知情况后立即前往贵中心文行分院,明确说明蔡雪花是正常人,有2014年10月16日贵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蔡雪花只是因为家庭矛盾闹离婚,丈夫和女儿希望其精神病,母亲和姐姐要求立即接蔡雪花出院回母亲家。但贵中心文行分院违法阻止,强行将蔡雪花继续关押病房中,违法拒绝蔡雪花办理出院手续,也拒绝委托人要求转院或转到贵中心总部。

委托律师认为,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蔡雪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相反的2014年10月16日贵中心已确诊委托人精神正常,因此,蔡雪花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而根本不需要任何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贵中心文行分院违背蔡雪花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强行将正常人当精神病人进行关押,强制用药,属违法行为,且已严重侵害了蔡雪花的合法权益,应立即予以纠正。否则委托人将依法追究贵中心的法律责任并有权将相关事实、录音、录像公之于众,向媒体曝光和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望贵中心在收函后立即联系委托律师或委托人,立即依法为蔡雪花办理出院手续。委托律师也盼望本案尽快取得圆满结果。

特此函告

东海市阳光律师事务所

律 师:王思意姚瑶

2014 年 12月2日

委托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616786572

电话:011-34605186

地址:东海市东汇区海潮东路88号真爱大厦2206室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二十七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第三十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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