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零亿万美元保姆(789)

作者:米迦乐 阅读记录

于是这个案件来到了最高法。

该案在最高法得到了八比一的裁决,判定维持阿拉巴马州最高法的二审判决。

数年后希思执行死刑。

此案便符合“罪大恶极”的犯罪特征:瑞贝卡身怀九个月身孕,就是一尸两命。最高法的多数意见书也很清晰简单,希思被判死刑符合“民意所向”。当年这个案子在阿拉巴马州、佐治亚州乃至全美都轰动一时。对于堕胎都撕了几十年的美国人来说,一个就快要临产的胎儿已经可以算成“人”了,那指定不是杀妻一项罪行啊,是杀妻杀子,多么残忍!多么魔鬼!

张文雅把这个案卷提出来给达丽雅和艾尔温看了,然后给她们说了发生在中国的一个案件:丈夫与妻子有了一女一子两个孩子,婚外情爱上了别的女人,要跟妻子离婚;婚外恋人不愿意抚养“别的女人的孩子”,担心男人以后不会疼爱他们的孩子,于是这个禽兽不如的男人将两个孩子从十几楼的高楼扔了下去,孩子当场死亡,男人居然还在邻居面前表演“痛不欲生”。

就连一向冷静的艾尔温也受不了,“为什么?如果他不想要孩子,就别争孩子的抚养权,他完全可以离婚后再婚,为什么要杀孩子?”

“据说是他的婚外恋人要求他‘解决’孩子们。”

达丽雅脸色苍白,“我不信。为什么会有这么愚蠢的人?他们不懂这是犯罪吗?孩子的母亲呢?你们中国警方怎么勘探现场的?这个案件最后怎么样了?”

“中国警方很快锁定了是孩子们的父亲谋杀了两个孩子,他和他的婚外恋人都被逮捕了,并且很快开庭审判,两个人都是死刑。这个案子当时——总之中国群众都很愤怒,一致要求死刑,不接受死刑之外的判决。”

达丽雅和艾尔温都若有所思。

艾尔温说:“所以这个案件体现了‘民意’,对吗?”

“对。中国古代司法界有一句话,叫‘法理不外人情’,意思是法律也要考虑到人性和情理,比如中国古代重男轻女十分严重,丈夫在合理的情况下可以杀妻而无需承担罪责,妻子如果杀夫,则要重判,但如果这个丈夫不孝顺父母、家暴妻子和孩子,邻居都表示丈夫该死,妻子很惨,那么妻子就可以获得‘特赦’。这就属于‘有前提的法外开恩’。”

达丽雅说:“但民意实际上是无法量化的概念。”

“对,很难量化,特别是在现在,网络时代。”

作者有话说:

*又看了一下科莫的事迹。他挺势利眼的,肯家要是有什么吸引媒体的大事他才愿意去,而要只是普通的家庭聚会他就不乐意去。自己不去还不让克莉去。他觉得肯家的活泼气氛不适合他,肯家人爱开玩笑,兄弟姐妹多,感情又好,科莫觉得自己无法融入,应该还会有点自卑,肯家是总统家族,科莫家也就是个州长,两家的政治地位肯定是不一样的。

科莫01年离职后,02年宣布竞选纽约州州长,但9月就宣布退出竞选,原因是支持率太低。退出竞选后,克莉提出了离婚,但直到05年才办完离婚手续。据说主要分歧在财产和孩子抚养权,但又有消息说克莉在分居的时候跟别人恋爱了,造成了丑闻,科莫很愤怒,于是终于签字离婚。但我感觉这又是抹黑女性的屁话,因为三个女孩的抚养权都是克莉的,如果“丑闻”是真的,科莫应该会要乘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第386章

◎ATimeToKill◎

达丽雅和艾尔温都点头。网络时代, 流量为王,谁掌握了舆论,谁就掌握了“民意”, 她们其实不是太懂, 但都已经接受了网络时代与纸媒时代的不同,她们只是不懂网络时代掌握舆论的方法。

如果以“民意”来作为判断的标准,张文雅完全有把握将“帕特里克案”搞成人人皆知、民愤极大, 这比去“说服”大法官改变主意要更可行。

但是,大法官们真的是以“民意”来做参考的吗?

*

“民意?”肯尼思随口问:“怎么想起来问这个?”

“我看卷宗里有一些意见书会写到,‘根据民意’balabala,法官们真的会参考民意吗?”

“有时候。你要明白, 民意只是工具,需要用到的时候, 民意很重要,毕竟, 民意要如何量化呢?”

“民意调查?”

“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又不能以调查数百人或是数千人来判定输赢。”

“陪审团算是民意的体现吗?”

“一部分吧。陪审团也要听取双方律师的辩护、研究证据是否能支持双方的辩护, 跟普通意义的‘民意’不太一样。”

“其实民意是可以被操纵的,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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